公益中国·义肢基金章程
前言
公益中国义肢基金是由公益中国组委会以及多家知名企业共同发起的非公募基金。它的主旨是帮助截肢群众,特别是在512大地震中截肢群众,给予义肢服务,帮助截肢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并提供相应辅导,使截肢患者义肢后能够尽快的恢复到正常的生产生活当中。同时,本基金将联合国内外公益组织、医疗机构,医疗设备生产企业,为中国贫困地区的医疗机构提供长期的技术支持,对贫困地区的医疗事业提供长期帮助。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的名称是公益中国义肢基金。
英文译名:
英文缩写:
第二条 本基金属于非公募基金。
本基金面向企业、机构募集资金。
第三条 本基金的宗旨:为生活困难的截肢患者提供免费的义肢服务,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促进中国贫困地区的医疗事业的长期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秘书处办公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远洋国际中心D座2705室。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基金的业务范围。
(一) 接受企业、企业家以及海内外公益机构和爱心人士捐赠的资金、物资及技术援助;
(二) 为贫困家庭的截肢患者提供无偿的义肢服务;
(三) 对中国贫困地区的医疗机构提供长期的医疗技术、设备、资金的资助与支持;
(四) 对中国贫困地区的义肢患者提供医后的生产生活培训,加快脱贫致富的进程。
(五) 与国际有关机构建立医疗技术合作,为相关公益活动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服务。
(六) 本基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民币开户帐户和外汇帐户,实行独立核算。并定期公布基金的收支帐目,每年向理事会和捐款人、媒体汇报、公布基金的使用情况。
组织机构、理事会
第六条 本基金由理事会与秘书处组成
本基金理事每届任期为2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七条 理事资格
(一)海内外知名人士、公益慈善家、著名学者、政府官员和企业家;
(二)国内外自愿捐助、捐资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
(三)国内外高等院校代表;
(四)中国公募基金会会长、代表;
(五)公益中国组委会机构代表。
第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
理事会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知名人士、海内外知名人士、公益慈善家、著名学者、政府官员和企业家担任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第九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
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秘书长由发起方选举产生。)根据理事会的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以聘用若干名工作人员。秘书处在理事长、副理事长直接领导下工作,具体负责理事会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存和内外联络等日常事务。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由理事长向理事会全体会议报告年度工作,审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如因重大问题需要研究,理事长或者1/2以上的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一)理事长年度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三)制定理事会财务管理办法;
(四)批准理事会年度预算方案;
(五)制定与修改理事会章程;
(六)其他应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审议以下事项:
(一)批准接受新的理事;
(二)制定理事会日常工作管理办法;
(三)制定理事会年度预算方案;
(四)其他应由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五)制定、批准突发事件救援行动;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本基金为非公募基金,本基金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投资收益;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本基金组织募捐、接受募捐,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基金组织、邀请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集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和情况。
第十六条 本基金的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侵占、私分。
第十七条 本基金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规定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十八条 本基金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 接受捐赠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 为本基金报纸、增值投资在100万以上。
第十九条 本基金每年用户从事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持,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65%。
本基金工作人员的工作、福利以及行政办公支持不超过当年总支持的10%。
第二十条 本基金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咨询、查询,基金应给予及时答复。
本基金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资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化、真实化、准确性、完整性。
本基金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以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结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资产清单。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年检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行为的;
(三)基金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终止后,剩余资产应当在募捐人的监督之下,用于与本基金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本基金将资产捐赠给与本基金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